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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 2019-01-30 17:29
来源 : 罗定市供销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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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罗府办函〔201698号)的部署,切实履行市供销社农资监管的责任,构建农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 》(粤府函〔2015327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云府办函〔2016110)精神和要求,结合市供销社农资监管职责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农资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主体责任,依法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资的行为,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目标

协助农业、质监、安监、工商、经信等部门开展好农资监管的各项工作,到2020年,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秩序明显改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和违法违规使用农资的现象大幅减少,守法诚信、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竞争互惠的农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复混肥料等主要品种质量合格率达到90%以上,农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5%,农资连锁配送率达到85%以上。大力推进化肥减量提效、农药减量控害,确保2020年实现全市农药和农作物化肥使用量零增长。

三、工作措施

1.清理整顿挂靠经营农资等行为。对挂靠市供销社开展农资经营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自查清理,强化经营行为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挂靠、受让、承租、受托、承包等方式,使用他人证照经营农资。在201610月底前,要完成挂靠市供销社经营农资的清理工作。

2.强化农资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及市供销社参股的各农资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全面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进出货登记及查验、索证索票、电子台账记录等制度,履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及相关义务,对所生产经营的农资质量承担首负责任,对其下属连锁店、直营店等所经营农资的质量承担主体责任。20169月底前摸清市供销社参股经营的企业(门店)、使用者(企业、合作社、养殖户、种植户)的数量并建档记录。

3.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属下的农资经营企业(门店)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限用农资公告,所经营农资必须是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资,不得销售本市无适用作物的农药,不得在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主产区(乡镇)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在网上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规范农资使用行为。市供销社参股经营的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种植养殖场,必须依法建立完善农资购买及使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严格执行购买农资索证索票、实名登记以及农产品生产、农资使用电子档案记录制度,不得使用国家命令禁止或来源不明、成分不明的农资。严格执行农资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等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水果、茶叶或中草药材等农产品。

5.积极配合开展好农资打假专项行动。配合好有关部门对属下的农资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企业和窝点,注销或吊销违法经营单位资质,惩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禁用、限用农药。强化对农资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执法。

四、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落实。落实监管责任,把农资监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基层股、业务股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供销社的实际,扎实开展工作,加强相互协作,确保各项监管任务落到实处。

2加大保障力度。将农资打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资监管工作人员、经费、装备等落实到位;保障业务用车和人员落实到位。要建立农资监管治理资金投入与市县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相适应、稳定合理的经费增长机制。

2强化宣传覆盖。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农资监管法律法规,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及科学使用知识,增强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树立和宣传一批规范生产、诚信经营、科学使用农资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送法下乡送科技下乡放心农资下乡等活动,推广应用新型、绿色、环保的农业技术,逐步减少使用农药、化肥。

 

 

罗供字[2016]10号市供销社关于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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